寧蒗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雙方爭議太大,調解一度無法進行
2021年5月13日,寧蒗縣法院調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讓當事人感受到了人民法官心系群眾、一心為民的情懷。
案件審理經過
2020年4月30日19時15分許,被告童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陸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陸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陸某某出院后,與被告童某某到保險公司調解糾紛,調解過程中因口角激化矛盾,原告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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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7 10:13 上傳
在庭審過程中,因雙方爭議太大,調解一度無法進行,法官宣布休庭。在庭外,法官與法官助理分別與當事人及其家屬溝通,耐心向其釋明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在代理律師的協(xié)助配合下,原告放棄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訴訟請求。被告童某某及其家屬與法官交流后,表示理解原告陸某某因家庭經濟困難,家中有高齡老人需要贍養(yǎng)而在調解過程中的情緒失控和語言過激等行為,自愿補償原告陸某某一定營養(yǎng)費,保險公司也表示愿意依法調解。經調解,各方當事人當庭達成初步調解意見。保險公司代理人表示,其需要將調解方案呈報上一級公司核準后才能最后確定。次日,保險公司代理人向法官表示部分調解金額不能通過核準。法官考慮到原告陸某某的實際困難和調解過程中其向法官表示希望法官能調解解決糾紛,以便自己能及時拿到賠償款的強烈愿望,再次與某保險公司代理人核對賠償項目、賠償標準及合法證據(jù)。最終,各方當事人達成如下協(xié)議: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陸某某損失37775.31元,支付被告童某某墊付費用43761.00元;由被告童某某補償原告陸某某營養(yǎng)費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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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7 10:13 上傳
當各方當事人簽收完調解書,被告童某某當庭向原告陸某某支付了調解書確定的營養(yǎng)費和訴訟費,保險公司也表示將在七日內將調解書確定的賠償款支付給原告陸某某和被告童某某,法院當即為原告陸某某辦理了訴訟費退費手續(xù)。
自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開展以來,寧蒗縣法院自覺踐行司法為民根本宗旨,把隊伍教育整頓同為人民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結合起來,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的暖心活動,以群眾看得見、感受得到的方式為群眾辦實事,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讓人民群眾既感受到了法律的硬度,也感受到了法律的溫度。
(來源:寧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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