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行政審判成為官民和諧“推動器”
10月9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麗江法院2018年至2020年行政審判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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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4:27 上傳
發(fā)布會上,麗江中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新聞發(fā)言人彭德軍發(fā)布了全市法院2018年至2020年行政審判白皮書內容,麗江中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蔡江英、民事行政審判團隊法官謝旭東回答了記者提問。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負責人,云南日報、云南法制報、麗江市廣播電視臺、麗江同城網等多家新聞媒體參加新聞發(fā)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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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4:28 上傳
麗江法院2018年至2020年行政審判白皮書對審理行政案件基本情況、全市行政案件主要特點、行政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和行政應訴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分析,并就新形勢下行政機關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政府法治建設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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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4:27 上傳
三年來,麗江市兩級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加強府院聯(lián)動,注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有力提升行政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力助推平安麗江、法治麗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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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4:27 上傳
這是麗江中院首次向社會公開發(fā)布行政審判白皮書。行政審判白皮書是延伸行政審判職能、助力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載體,同時,將行政審判白皮書向社會公開,變成人民群眾的普法教材,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權利,依法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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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4:28 上傳
下一步,麗江中院將以此次發(fā)布行政審判白皮書為契機,繼續(xù)總結行政審判經驗,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妥善化解各類行政爭議,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麗江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
記者提問
問: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和相應的工作人員分別指哪些人?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團隊法官謝旭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是指被訴行政機關中具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問:如果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會帶來什么影響或者法律后果?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團隊法官謝旭東:謝謝記者朋友的提問。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未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同時應當向監(jiān)察機關、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問:在行政審判過程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存在哪些具體問題?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蔡江英:我國行政訴訟法律法規(guī)以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行政審判工作的決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均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出庭應訴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行政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有的行政機關未能嚴格貫徹執(zhí)行。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經常以“開會”“公務出差”、“工作繁忙”等為由不出庭,也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情況說明。 二是有的行政機關副職負責人出庭,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應訴身份證明書。 三是有的行政機關既無負責人也無工作人員出庭,僅委托律師出庭,違反了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四是應訴工作準備不充分,出庭效果不理想。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雖出庭但不“出聲”或者很少“出聲”,未按照要求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fā)表最后意見,未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fā)表意見,未達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目的。 問:近年來,最高法院倡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司法理念,請問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推動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有哪些具體舉措?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蔡江英:“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指的是行政實體法律關系經由行政訴訟程序獲得實質處理。在推動該項工作中,我們具體有以下舉措:
一是實行立案登記制,加大行政訴權保護力度。 二是加大行政訴訟訴源治理力度。從源頭上化解行政爭議,從根本上減少行政爭議。切實發(fā)揮行政復議的職能作用,推動“楓橋經驗”在行政訴訟中的運用,努力把行政爭議化解在訴訟之前。 三是大力推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法律水平和應訴能力,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又出聲”,特別是就可以進行調解、協(xié)調的案件發(fā)表實質性意見,推動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四是切實做好協(xié)調工作,深化行政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在合法合理、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積極通過協(xié)調和解等方式解決行政爭議。 五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與行政執(zhí)法溝通聯(lián)系制度。進一步提高涉民生重點行政管理領域的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提高行政審判的質量和水平,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采寫/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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