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銀行卡借人用于轉賬?當心這可能是一條犯罪的道路
案例1:
2021年4月,被告人楊某洛從網(wǎng)絡賭博平臺認識“陳某”后得知提供銀行卡給“陳某”用于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可從中牟利,其就告知被告人徐某、侯某官(在逃),幫其租借銀行卡提供給賭博網(wǎng)站使用,每張銀行卡每月可獲得一定數(shù)額的報酬,介紹其他人提供銀行卡每張每月可獲得一定數(shù)額的報酬。后徐某向段某軻、王某鵬、董某剛、和某瓊、趙某茹、格某珠租借了銀行卡。上述人員辦理銀行卡后均按徐某要求辦理新手機卡與銀行卡綁定、設置密碼,并到徐某位于麗江市古城區(qū)現(xiàn)云村出租屋內進行手機APP銀行卡人臉識別認證等操作后將銀行卡、手機卡交付徐某,徐某將卡交給楊某洛,楊某洛又將銀行卡、手機卡交付“陳某”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信息網(wǎng)絡犯罪,從中牟利。
被告人楊某洛、徐某、段某軻、王某鵬、董某剛、和某瓊、格某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四萬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罰金;趙某茹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徐某等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被告人段某軻等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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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銀行卡借人用于轉賬?當心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2022-5-10 16:47 上傳
案例2:
2021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榮受高額報酬的利誘,經和某東(另案處理)組織,乘坐和某東的車輛到保山市將自己的6張銀行卡以及支付寶、微信賬戶、微信登錄密碼、支付寶登錄密碼、手機提供給和某東的上家用于轉賬(流入的部分資金系電信網(wǎng)絡詐騙資金)。
被告人朱某榮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榮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已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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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0 16:47 上傳
案例3: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楊某春受易某飛(另案處理)指使,將其辦理的5張銀行卡賬號通過微信發(fā)給易某飛,并按照易某飛的指示,將轉入5張銀行卡內的違法犯罪資金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轉到指定的其他銀行卡賬號內,期間被告人楊某春發(fā)現(xiàn)部分資金被凍結后仍繼續(xù)幫助易云飛實施轉賬,直至易某飛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楊某春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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