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夜鷹行動隊”在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減量控大”集中整治行動時,查獲一起再次醉酒且無證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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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醉駕+無證=拘役并處罰金+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022-8-25 10:30 上傳
當日凌晨1時許,“夜鷹行動隊”在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時,一輛小型轎車駕駛人劉某某有酒駕嫌疑,民警對駕駛人進行現(xiàn)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81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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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醉駕+無證=拘役并處罰金+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022-8-25 10:30 上傳
在進一步檢查中,民警發(fā)現(xiàn)劉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曾因為醉酒駕駛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雖然如今5年限制期限已滿,但劉某某依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隨后,民警依法對劉某某采取了檢驗血液的行政強制措施,經鑒定劉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7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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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醉駕+無證=拘役并處罰金+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022-8-25 10:30 上傳
劉某某再次醉酒且無證駕駛,均屬于從重情節(jié),他將面臨行政處罰、拘役并處罰金的處罰,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處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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